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绝配合安装采砂专用监控设备,或者损毁、拆除设备,妨碍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毁专用监控设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