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作出许可和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证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