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Chapter 3 采砂作业和采砂船舶的监督管理Article 31In force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应当设置停泊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停泊区设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河道,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停泊区。停泊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