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严禁在水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