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六)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十)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