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