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以及被牵引机动车应当由取得相应驾驶许可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应当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牵引机动车时,道路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带挂车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牵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