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等经费使用和电梯相关商业广告收支等共有收益收支情况;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及时组织修理;

(三)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义务监督员、业主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费用收支等事项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