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的单位说明情况,由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转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转办协调工作。其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转办协调工作。

对拟交付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事先征询代表意见。代表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