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或者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