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或者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