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恶化的;

(二)未完成受污染耕地或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目标的;

(三)违规开发利用受污染地块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