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需要开挖的土方深度达到五米以上或者存在其他较大危险情形的,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等安全施工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