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