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种子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受委托生产种子备案等政务服务,将备案信息与种子生产承保保险机构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对备案信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相关知情人应当予以保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核查种子生产资质、备案材料、品种权属、安全隔离和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情况,组织开展种子生产基地巡查、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掌握本辖区内种子生产情况和种子质量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制种户诚信档案,记录种子生产、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等内容,及时公布违法违规情况,并对违法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