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植被修复、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等方式进行的治理修复。
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因政策性关闭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
本条例所称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