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数字赋能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为沈阳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