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共有部分,是指:
(一)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四)建筑区划内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