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