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