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