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