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和共享的协调保障机制,定期评估本省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的实施情况,为各地区、各部门数据采集和共享提供业务支撑,推动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治理标准规范,确保政务服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根据政务服务办理需要采集数据,及时将政务服务相关数据归集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