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逆向或者超速行驶的;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或者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未主动避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