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