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无”船舶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与海事、海警、海关等单位的协作沟通机制,做好“三无”船舶综合治理经费、看管场所和人员等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将“三无”船舶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三无”船舶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三无”船舶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