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沉降、丢失、损坏的设施未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未及时进行补缺、修复、移除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