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