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村庄规划中应当具有下列农村住房建设强制性内容:
(一)按照控制性标准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
(二)按照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居民点,包括居民点位置、面积、农宅建设方案以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符合标准的村庄规划必备图件,包括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现状图、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用地管理图则等。
受委托编制村庄规划的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标准纳入村庄规划。
正在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尚未将农村住房建设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标准纳入编制内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