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将宅基地用地指标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塬区和川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六个以下居民点;其中,董志塬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五个以下居民点。山区可以因地制宜布局居民点。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增加居民点布局数量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估审查后,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鼓励行政村之间联合布局居民点,节约集约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