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

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设施农业和村庄建设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