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重点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应当确保生活用火安全。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止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监烧和检查清理火场,审批单位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区用火批准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