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体清洗前项规定以外的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