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