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组织网格员、联户长、人民调解员、乡贤寨老、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