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调水管网等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