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水能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保护生态环境,保证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
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大坝高度不改变、水库库区淹没不增加、水库主要特征不改变、污染物排放不增加、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不减少等条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运行时间已达到设计年限,未经生态影响综合论证的,不得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
已建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的水电站开展综合论证,实施分类整治。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逐步退出机制。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应当停止使用。水电站综合论证和退出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