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确定的管理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并依法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用材林、经济林等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