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并符合用地标准、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
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