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Article 20In force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除法律规定应当约定的内容外,还可以约定建设要求、功能业态、产业准入、经济产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要素配置、房地产转让、土地退出等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