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复垦等,增加耕地面积。新增耕地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国家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管理,实行全市统筹、跨区调剂。在保障国家级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由新增耕地所在区优先使用。

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