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