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应当收集并及时反馈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