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的;

(二)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