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提供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