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