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