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公共休闲场地出入口、内部等显著位置,以立体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绕行路线。

(二)根据安全管理需要,依法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和警示标志牌,并进行维护管养。

(三)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公共休闲场地进行日常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劝阻,必要时可以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四)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路面和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并向社会公布反映场地安全隐患的联系方式。巡查发现或者收到公众反映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