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开挖、填埋鱼塘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毁坏塘基、桑树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损毁标志、界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性规范开展种植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