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